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活动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分类公开原则。本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七条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已公开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履行相关程序,并声明原信息无效。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信息内容包括:
(一) 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 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 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
(四) 本基金会接受捐款信息及与公募基金会合作开展活动的信息;
(五)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
(六) 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更新。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10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