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宋庆龄基金会慈善志愿者的管理,推动慈善志愿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会慈善志愿者工作的发展,根据《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不受私人利益的驱使,不受法律的强制,是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而从事公益事业的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者宗旨,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致力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纪律、诚信服务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一条 遵纪守法,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慈善志愿者管理办法》,接受本会志愿者部的管理。
第二条 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志于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做出贡献,须有爱心、恒心和责任心。
第三条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具备参加志愿者服务的身体、能力素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无偿参加本会慈善志愿者工作;18周岁以下,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由法定监护人在志愿者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章。
第四条 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每年参加活动不少于24小时)。
第三章 报名程序
第一条 报名机构
本会志愿者部负责志愿者报名管理工作。
第二条 报名步骤
1、申请者到本会办公室,填写《志愿者申请表》、或通过本会官方网站网上填写申请表;有特殊技能者提供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本会志愿者部对申请者填写的《志愿者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2、本会志愿者部对登记志愿者进行志愿者基础知识培训;
3、登记志愿者培训合格后,按志愿者类别或专业特长编入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记录档案,正式注册;
4、注册的志愿者,确定服务项目,赋予志愿者编号,并发给本会慈善注册志愿者标志卡;
5、已登记注册且经过本基金会慈善志愿者培训合格,在平时的各种活动中表现优异者,可以晋升管理岗位,发给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慈善管理志愿者标志卡。
第三条 注册号
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本会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
第四章 培训
第一条 新人阶段培训
新注册的慈善志愿者须参加志愿服务的培训。经过培训后,本会向申请人颁发本会慈善注册志愿者标志卡。
第二条 选择项目培训
志愿者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 选择志愿服务项目,编入各项目组进行管理。为保证慈善志愿者服务的质量,新加入的志愿者最多只能选择两个服务项目。
第三条 专业培训
本会对慈善志愿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志愿服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到要求的,可重新选择其他志愿服务项目。
第五章 权利和志愿
第一条 权利
1、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2、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3、接受与慈善志愿者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
4、参与慈善志愿者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慈善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5、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会的救助和提供服务的权利;
6、参与本会慈善志愿者的管理,有对本会志愿者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7 、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的权利;
8、有自愿加入或退出志愿者组织的权利(已注册志愿者退出,须向志愿者部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并交回慈善注册志愿者标志卡);
9、对本会及组织的慈善活动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10 、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 志愿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的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会安排的服务工作。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3、参加本会安排的各种教育与培训;
4 、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维护本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6、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8、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规定的其他志愿。
第六章 志愿者的服务
第一条 慈善志愿者可根据本会的统一安排参加志愿服务, 慈善志愿者也可自行联系服务岗位,报本会审核同意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条 遵守慈善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认真完成本总会安排的工作。
第三条 服务的主要内容
1、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重点的助困、助残、助老、助学、助医等“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
2、根据本会的安排参与慈善宣传、慈善募捐、扶贫济困等志愿工作;
3、承担临时性、突发性志愿服务任务(如各项大型慈善公益活动,紧急救援任务等);
4、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志愿服务工作(如心理健康、法律援助、就业咨询等)。
第四条 本会对慈善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效果进行抽查确认。
第七章 激励和表彰
第一条 本会依据已认定的注册慈善志愿者服务时间的长短和服务社会的业绩,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
1、注册慈善志愿者在本会立项或经批准同意的援助、志愿性等服务项目,工作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授予“一星级慈善志愿者”称号,并颁发“一星级慈善志愿者”证书,配戴有一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2、注册慈善志愿者参加援助、志愿性服务,工作时间累计达300小时以上的,授予其“二星级慈善志愿者”称号,并颁发“二星级慈善志愿者”证书,配戴有二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3、注册慈善志愿者参加援助、志愿性服务,工作时间累计达500小时以上的,授予其“三星级慈善志愿者”称号,并颁发“三星级慈善志愿者”证书,配戴有三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4、注册慈善志愿者参加援助、志愿性服务,工作时间累计达900小时以上的,授予其“四星级慈善志愿者”称号,并颁发“四星级慈善志愿者”证书,配戴有四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5、注册慈善志愿者参加援助、志愿性服务,工作时间累计达1500小时以上的,授予其“五星级慈善志愿者”称号,并颁发“五星级慈善志愿者”证书,配戴有五颗红星的服务标志卡。
6、在本年度内从事援助、志愿性工作业绩突出,对社会有一定贡献,各方面反响良好的慈善志愿者,经本会志愿者部评议、审核并批准,可破格晋升上一星级慈善志愿者称号。具体晋升标准和细则由本会根据各年度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7、从事援助、志愿性工作取得突出业绩,以及较大社会贡献和影响,或获得市以上有关部门突出奖项的星级慈善志愿者,由本会参照日常援助、志愿性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认定,评出并颁发“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慈善志愿者杰出贡献银星奖”荣誉证书及银星奖章。
8、坚持援助、志愿性工作年限较长且成绩显著的五星级慈善志愿者,由本会按照参加志愿者服务时间的具体年限、实际工作量、服务质量、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和历年来受表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认定,颁发“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慈善志愿者终身成就金星奖”荣誉证书及金星奖章。
第二条 凡在慈善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志愿者,可推荐参评省内外的各种慈善志愿者大奖。
第三条 本会为注册慈善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终身档案,慈善志愿者从注册、工作到考核、奖励全部载入档案并实行终身不撤档。当社会部门和慈善志愿者需要时,本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慈善志愿者年暮或患病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志愿服务。
第八章 其他责任
第一条 劝退处理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会工作安排的;
2 、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3、年服务时间不满18小时的;
4、其他违反本会慈善志愿者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二条 志愿者根据本会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原则上本会不承担责任,但志愿者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第三条 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期间受到损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约定处理,本会支持受到损害的志愿者依法主张权利。
第四条 冒用志愿者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本会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志愿者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利用慈善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会慈善志愿者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海南省宋庆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1日起施行。经本会同意派往外地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