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
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的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0 0 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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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基金 捐赠 所得税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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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
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
基金 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财政部驻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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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90份 2004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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